根據我國《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一法規定義概括了商業秘密的內涵和外延,規定了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兩類。技術信息,是指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不為公眾所知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技術知識;經營信息,是指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不為公眾所知曉的,具有經濟經濟價值的有關商業、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經驗或其他信息。根據這個法規定義,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商業秘密的基本特征
“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除權利人或經權利人允許的知悉者外,不為同行業內其他人所知悉。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為 同行業內其他人所知悉,就失去了商業價值。商業秘密的這種保密性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一個重要標志,在不喪失對商業秘密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權利人可以將商業秘密提供給特定范圍內具有保密義務的人,如本企業的雇員、合同當事人,經銷商、商業秘密的受讓方等。
2、商業秘密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權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圖,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必要條件。法律并不對采取什么樣的保密措施規定具體要求,只要權利人采取了特定條件下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能根據此認定權利人具有了保密意圖,都在不能稱其為商業秘密,泄露或公開了這類信息業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但是,商業秘密的這種保密性并不排斥他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和使用相同的商業秘密信息。
3、商業秘密必須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使用信息
商業秘密的價值和實用性是商業秘密的生命,商業秘密必須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具有實用性的信息。在判斷商業秘密是哦否具有商業價值時,不僅應當分析商業秘密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多少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謀取多少競爭優勢,而且還應當分析商業秘密能夠使權利人避免多少損失或支出,甚至還要分析競爭對手如掌握改商業秘密可以省卻多少成本或支出等。
了解商業秘密的這些特征,有利于我們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商業秘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保護好商業秘密,使權利人從商業秘密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